秦价检字〔2008〕23号 签发人:杨连军
秦皇岛市物价局
印发《关于实施阳光执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党总支、各科、室、所、队、中心:
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阳光执法的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执法 检查 规定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1日印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实施阳光执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行阳光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物价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不再赘书。
第二条 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 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检查组长责任制,负责案件检查、案件文书、案件执行、案卷制作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案件审理实行局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与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成立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审定案情复杂或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班子成员、检查所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局主要行政负责人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检查所所长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任委员。案件检查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
在检查所设立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为局领导或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供价格政策依据支持,提出案件审理的意见建议。案件审理办公室由检查所所长、分管检查的副所长、案件检查人员、监察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人员组成。检查所所长任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在价格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所需的对外法律文书,均由局主要行政领导签发。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登记表》外局主要行政领导亦可委托分管领导签发。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手续由检查所所长签发。
第七条 为保证价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另文规定。
第八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建立执法检查案件回访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九条 价格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13号令《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不得少于两人。
检查所人员要合理分组、统筹安排,重大案件要加强检查力量,形成既利于检查,又便于监督的工作机制。
检查组组长、副组长由检查所所长或检查所所务会确定。
第十条 专项检查和重要检查,检查所在实施检查前要召开专题研究会,布置任务,研讨政策依据,统一检查尺度。
参加会议的主体为案件审理办公室人员,其他人员酌情参加,以会代训,提高检查人员业务技能。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查单位(人员)送达《检查通知书》,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被查单位(人员)处显著位置张贴《价格(收费)检查公告》,接受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监督。
第十二条 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立案条件的,由检查所填写《立案呈批表》,按第六条规定报批立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检查人员要及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按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要求制作《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文书。
第十四条 检查初步结束后,由检查所组织,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检查组组长汇报初始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案件检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连同检查取证材料、文件摘录及处罚建议,移交案件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对案件进行初审。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调查终结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案件检查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恰当性;
(七)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审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案件检查人员重新补证。对初审材料合格和处罚建议适当的,检查所在3日内形成初审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检查所依次向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行政领导呈报调查终结报告、初审意见等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检查所所长负责审核。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下同),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局主管领导负责审核。
其它案件由局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审核。局主要行政领导决定召开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案件,检查所负责在会前2日内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提交案件文字材料。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开会审理案件召开的时机与次数,由局主要行政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检查组长或检查所长汇报;
(三)案件审理人员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宣布初审意见或审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无特殊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更改决定:
(一)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检查所重新调查。
(四)作出其它决定。
第二十三条 检查所根据局领导审核意见或者案件审理会议决定,相应拟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检查所所长和局分管领导依次审核后,按照第六条之规定签发,并履行其它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后,由检查所负责受理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由检查所所长主持,案件检查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好《陈述申辩笔录》;书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由检查所所长主持,案件检查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决定进行书面答复。检查所在陈述申辩结束后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写出情况报告,案件审理按原办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发出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和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写出案件听证报告,提交局领导或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是否改变或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检查所负责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七条 检查所在局案件审理终结后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次审核签发。
第四章 处罚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后,检查所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所应采用适当方法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督促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所应在满法定期限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报告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因及主办人督促履行情况,并提出来下一步的执行意见,报局领导或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相应执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查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局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结案。
(一)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且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三)其它应予结案的。
第三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将已整理好的案件文书材料,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案卷对局内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公开、借阅、复制等案卷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执行,新闻媒体需要对案件进行曝光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检查所在案件结案后3日内写出案件终结报告。
第六章 价格案件回访检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所每季度将价格案件查处简要情况统计表和价格投诉情况分析报局班子成员,确定需要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价格案件回访主要内容:
(一)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检查人员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认真负责,有无违反价格检查程序和规定;
(三)检查人员是否督促协助被查单位(个人)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四)检查人员是否认真宣传价格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价格案件回访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回访每年一次,在年终进行。不定期回访,一般在结案后一个月内进行。
案件回访采取组织专门人员上门回访和书面调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价格案件回访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履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外,原则上价格案件从检查到结案时间不超过3个月。确需超过3个月的,要报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时间涉及“日”的,均为工作日;涉及“月”的为自然时间。
附件:1、价格案件查处简要情况统计表
2、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收费)检查公告
按照市物价局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检查人员不准办人情案,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向被查单位(个人)索要或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卷,不准参加影响检查公正、公平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准在被查单位(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支出的费用,严格保守举报人和被查单位的各项秘密。价格检查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请予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