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价检字〔2008〕52号 签发人:杨连军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各科、室、所、队、中心、党总支:
书 《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 报:市政府、市纪检委,省物价局
抄 送:河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各县、区物价局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
秦皇岛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落实局阳光执法要求,规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价格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行为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别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四条 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应加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非常时期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主管部门提醒告诫后,仍屡查屡犯,并拒不改正的。
(四)价格部门事先已提醒告知保存好相应证据资料,仍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顶格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同一当事人曾因或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四)可以退还而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条 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二)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法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对违法经营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按照规定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本规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按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第九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和一般处罚,原则执行单处的处罚方式;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乱收费的,依照其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收费过程中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主动全部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的,免予处罚。
(二)初次违反规定,社会影响轻微,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退款,积极整改的,免予罚款;
(三)初次违反规定,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能按要求退款,按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初次违反规定,有一定社会影响,经提醒告诫能配合检查,并按责令退还多收价费的,执行一般处罚;
(五)屡查屡犯,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从重处罚;
(六)特殊时期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而顶风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且拒不改正的,执行顶格处罚。
第十一条 检查所在价格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按《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表)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二条 依据秦价检字[2008]23号《关于实施阳光执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审理权限,确定处罚种类。
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 法 情 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 注 |
|
处罚种类 |
处 罚 幅 度 |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9、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10、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 |
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加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 法 情 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 注 |
|
处罚种类 |
处 罚 幅 度 |
|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1、不执行提价申请或者调价备案制度;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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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 |
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加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序号 |
法定
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 法 情 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 注 |
|
处罚种类 |
处 罚 幅 度 |
|
|
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第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经营者、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 |
1、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快高上涨;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5万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 罚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行业协会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加重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处50万元罚款,依法撤消登记。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序号 |
法定
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 法 情 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 注 |
|
处罚种类 |
处 罚 幅 度 |
|
|
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第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1、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4、行业协会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等形式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5万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 罚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加重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行业协会处50万元罚款,依法撤消登记。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秦皇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序号 |
法定
依据 |
违法
行为 |
违 法 情 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 注 |
|
处罚种类 |
处 罚 幅 度 |
|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第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第九条 |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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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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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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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 罚 |
能主动配合检查的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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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能配合检查的 |
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