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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物价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建设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改善机关行政工作状况,提高行政工作水平,强化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务实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经局班子研究决定在我局实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
2、违反物价政策和规定,故意或过失制定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超越权限的;
3、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4、无视物价政策法规,擅用职权的;
5、对不依法办事,优亲厚友、徇私枉法的;
6、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7、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8、有损于物价政策和规定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9、擅自泄漏物价(或价格)秘密的;
10、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二、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沿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从重处理。
三、追究办法 :
1、情节轻微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经予行政或党纪处分,并报区监察局;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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