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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明确执法责任,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和“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落实,决定实行价格监督检查主办检查员办案责任制度(简称主检制)。
一、主办检查员的资格
l、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及业务工作能力。
2、具有一定的独立办案能力和组织能力,从事物价检查工作3年以上,并且在以前的工作中没有错案和执法过错发生。
3、必须具有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和由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4、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检查所所长和主管局长提名,由局长办公会确定。
二、主办检查员的权利
1、在同等情况下,主检员享有对案件的优先办理权。
2、主检员受理案件后,可以向所长提出选择办案助手的要求,没有特殊情况应予安排。
3、主检员负责案件的检查、处理等具体工作任务,为当然的检查组组长。
4、主检员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需要协助时,向所长、主管局长提出,主管局长、所长应予协调解决。
5、主检员全程参加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所办案件的审理
过程。
三、主办检查员的义务 .
1、主检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局里的规章制度
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
业秘密。
2、主检员对主办案件的事实、证据负全部责任,所办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隐瞒查出的违纪事实。
3、主检员对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所长、主管局
长汇报,主动接受指导。
4、主检员对所办案件负长期执法责任。
四、主办检查员具体承担的工作
(一)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1、案件受理后向被检查单位发检查通知书。
2、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3、填写《检查登记表》和《明细表》。
4、搜集、提取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二)完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1、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所长和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2、参加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所办案件的审理会议,负责整理《案件讨论记录》。
3、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起草、送达等项工作,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入库工作。
(三)结案
l、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
2、填写《结案登记表》,对应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整理备案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报送。
3、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
理部门。
五、对主办检查员的奖惩
l、对主检员的工作年终进行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主检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主检员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出现错案或存在问题应查出但没有查出而由其它部门检查或局里抽查出来的,依照“两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主检员的责任。
3、对违法办案、吃请受贿、人为造成错案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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