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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物价局关于价格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价格举报工作制度。
一、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检举、揭发我县境内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我县设立价格举报中心。设在县物价检查所,举报电话12358或6011871。
三、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2、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3、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价格举报中心设立价格举报登记表,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
2、对登记的举报案件进行分析、筛选和必要的调查,向主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3、对不属于物价局管辖范围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移 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有误或不需立案查处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4、对决定立案查处的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
进行,但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5、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是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将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7天内告知举报者。
6、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守
秘密,如有泄密或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重大价格案件举报人,经查实适当给予奖励。
五、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的带有普遍性举报,经局领导批准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六、本制度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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