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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物价、收费管理及有关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管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管理行为。
第三条 物价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维护《价格法》的权威。
第四条 物价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五条 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端正行业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建立—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执法队伍。
二 执法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物价局是《价格法》及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县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险查,并依照《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完成国家、上级物价行政部门、县人大、县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任务。
第七条 负责全县物价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 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全面掌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掌握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执法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条 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陈述、听证、申请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第十一条 除具备现场处罚法定条件的案件外,行政案件的办理均实行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的制度,调查取证人员不得自行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要廉洁自律,树立文明执法形象,不得吃、拿、卡、要。
第十三条 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 考评与奖惩
第十四条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体办案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每年考评一次。
考评工作采取执法人员个人述职,群众集体评议,领导分别讲评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对执法人员考评内容
一、遵守责任制度情况:包括《学习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执行情况。
二、执法能力、水平:包括所办案件能否坚持合法、合理、公正、科学,能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三、遵纪守法及廉政情况: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经考评符合执法先进个人条件的,在全局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执法不利,工作平庸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促其改进,对发生错案有执法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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