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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物价局政务公开栏

一、监 督 台
金 顺 李树林 刘 军 武忠国 顾祥平 杨春祥 戴跃明 高 影 单宝金
二、单位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组织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协调价格矛盾,解决价格纠纷。
(三) 依法对价格活动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 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口头、书面或电话等形式的检举、揭发价格及乱        收费违法行为或案件。
(五) 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开展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六) 做好价格鉴证工作。
(七) 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主要政策及工作程序:
(一)《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审验。
政策依据:冀价涉费字(1992)第!38号文件。
审验程序:1、根据省、市物价局的安排下发审验通知;
         2、审验各收费单位收费依据、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对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
承办科室:收费管理股
承 办 人:高 颖
(二)价格鉴证评估:
政策依据:(1)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6)2654号文件;
(2)省政府令(1998)第8号文件;
(3)冀价事字(1999)第4号文件;
(4)冀价办字(1999)第8号文件。
鉴证评估程序:(1)委托价格评估;(2)受理价格评估;(3)现场勘察;(4)鉴定估算;(5)出具估价报告书。
承办科室:价格认证中心
承 办 人:戴跃明
(三)价格监督检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价格监督检查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5)告知;(6)听取陈述、申辩;(7)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重审;(8)价格检查机构处罚决定;(9)分管局长签发处罚决定;(10)价格检查机构送达处罚决定;(11)分管局长批准结案。
承办科室:物价检查所
承 办 人:杨春祥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 务 承 诺
一、调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符合政策规定的手续齐全,价格在县局的一周内办结,需上级批定的,及时呈报并积极做好催办。
二、《收费许可证》、《毛利率许可证》的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随到随办。
三、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价格鉴证工作,随时委托,随时受理,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
五、群众来信来访,举报事项的办理,要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马上办,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够充分的要妥善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价格执法和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除严格遵守中纪委、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机关物价干部廉洁的各项规定,严禁按受与业务有关和被查单位的宴请,财务及消费娱乐活动,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范围: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擅自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查处案件的;
2、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作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4、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定错误的;
6、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7、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8、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没收据的;
9、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10、其他违法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的。
处理意见:
1、工作过错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理,坚持不改或者阻碍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罚。

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金顺
成员:李树林、刘军、武忠国、杨春祥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
组长:李树林
成员:顾祥平、高颖、崔伟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刘军
成员:高颖、卢汝瑞、单宝金
监督举报电话:6011961 联系人:顾祥平

主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河北省收费
许可证工本费
正本20元/本  河北省物价局
(1993)117号
副本10元/本
河北省收费
许可证审验费
50元/证 河北省物价局
(1992)第138号
   价格鉴证评估 10万元以下 10—5%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涉费
字(1992)第8号
11万—50万元 0.5—0.3%
51万—100万元0.3—0.2%
101万—50万元0.2—0.1%
涉案评估报告  涉及金额的1%计收
行政处罚项目、标准、依据
项 目 标 准 依 据
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价格干预措施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价格法》条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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