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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物价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
(2)、违反物价政策和规定,故意或过失制定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超越权限的。
(3)、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作出错误决定的。
(4)、无视物价政策和规定,擅用职权的。
(5)、对不依法办事,优亲厚友、徇私枉法的。
(6)、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7)、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8)、有损于物价政策和规定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9)、擅自泄露物价秘密的。
(10)、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2、工作过错追究处理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任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局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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